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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用影本嗎?

答: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外國或WTO會員專利受理機關署名核發之正本,不得為影本,且不可以法院或其他機關公證或認證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但同一申請人於2件以上之申請案中主張同一件國外基礎案之優先權時,如已於其中一件申請案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他申請案得以證明文件全份影本代之,惟須註明正本存於何案卷內。

申請人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如已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 瀏覽人次 : 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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