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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寄存證明文件的法定期間為何?有規定書表格式嗎?

答:
(1)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屆期未檢送寄存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寄存。
(2) 申請人檢送寄存證明文件,可自行以一般補正函方式處理。如所送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釋明與正本無異。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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