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1) 國外申請案: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2) 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