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適格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條件為何?

答:

(1) 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美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2)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1.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3. 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
  4.  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我國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5
  • 瀏覽人次 : 99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