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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權的行使,是否以提示技術報告為要件?

答: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權究竟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並作為推定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有無故意過失責任之認定,惟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使新型專利權之前提要件但不當行使權利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3-01-06
  • 瀏覽人次 :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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