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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圖像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答:圖像設計是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所指「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之簡稱。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並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顯現或投射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形。一般來說電腦圖像是指單一的圖像單元,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

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性質上屬於具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而電腦程式產品屬廣意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只要係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電腦軟體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方式提出申請,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而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然而,未指明其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或其他物品,而僅單獨申請圖形本身者,則不符合設計之定義。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 瀏覽人次 : 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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