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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設計與過去的聯合新式樣專利有何差別?
答: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都具有同等之保護效果,且都有近似範圍,故衍生設計專利與過去的聯合新式樣專利,在申請期限、專利要件的判斷、權利範圍及可否獨立存在有顯著之差異。列表比較如下:
聯合新式樣 | 衍生設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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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原新式樣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新式樣專利撤銷或消滅前 | 原設計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設計專利公告前 |
專利要件的判斷 | 以原新式樣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無須審查該聯合新式樣之創作性 | 以衍生設計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與一般設計相同,須符合所有專利要件 |
權利範圍 | 從屬原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範圍 | 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範圍 |
可否獨立存在 |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一併撤銷或消滅 | 原設計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仍得單獨存續 |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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