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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惟申請人逾法定期間未繳費領證,其專利權依法不予公告。該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前(申請日起15個月內),可以申請分割嗎?

答:不可以。基於先申請案業已為後申請案適法主張優先權,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由後案承繼並經審查確定,後案未繳費領證係申請人自行放棄權利,先申請案並無得予分割申請之適用。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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