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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繳納專利年費的期間尚未繳費,法律效果為何?如何補救?

答:第1年專利年費與證書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繳納;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惟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1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以1個月論。
(1) 逾期1日以上1個月以內:加繳20%。
(2) 逾期1個月至2個月以內:加繳40%。
(3) 逾期2個月至3個月以內:加繳60%。
(4) 逾期3個月至4個月以內:加繳80%。
(5) 逾期4個月至6個月以內:加繳100%。

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專利權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本局公告之。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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