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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會依職權審查舉發人沒有提出的理由、證據嗎?

答:職權審查係審查人員於舉發人爭點以外,基於公益目的而例外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發動的審查措施。專利權之有效與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並非單純解決個人私益之爭執,為求紛爭一次解決、避免權利不安定或影響公益,本局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或證據,例如有確定之民事判決可供參酌,即相關之民事侵權訴訟判決內容有系爭專利請求項無效之理由或證據。舉例而言,舉發案以證據1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民事判決顯示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同一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若證據1尚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得就證據1、2之組合是否可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發動

職權審查。至於發動職權審查與否,將由審查人員就舉發證據、對於公益之影響、審查時效與發現真實之可能性等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故智慧局不受舉發人主張之拘束。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 瀏覽人次 : 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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