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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發審查時所檢送的樣品或證據正本,可以歸還當事人嗎?

答:可以。舉發案所檢送的樣品或證據正本,經本局驗證無誤後,得予發還。樣品或證據正本如因行政爭訟之必要必須供查證使用者,原則上要依行政爭訟之進度判定何時發還。倘舉發審定後,舉發人要求退還其所提出之書證原本(正本)或證物時,本局將告知舉發人於案件審查確定前仍應保存該書證或物證,以備行政救濟審理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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