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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的疏失造成申請人權益損失,該怎麼辦?

答: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執行受任事務的故意或過失,視同申請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有非因故意而申請復權之特別規定,沒有補救之方式。

但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依法負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申請人受損害者,申請人可依專利法第11條、36條第2項準用第11條規定,向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有爭議,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行政責任方面,若專利師有應付懲戒之事由,申請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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