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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名義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

(1).「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比照公立醫院及公立學校之行政慣例,可作為申請人。
(2).如以「分院」或其他如「醫護所」等名稱者,應依個案判斷,請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8
  • 瀏覽人次 :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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