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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ㄧ案兩請時,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須ㄧ致嗎?

答:不用完全相同。
發明及新型專利須符合「同一人」、「同日」、「相同創作」、「申請時分別聲明」及「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非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要件,始有權利接續之適用。上述「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而非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完全相同,因此ㄧ案兩請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是可以不用完全相同。

  • 發布日期 : 103-01-02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7
  • 瀏覽人次 : 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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