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1規定,如申請案已核准後,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屆期未擇一撤回者,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