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優先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他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非註冊證明文件。惟如經確認他國專利專責機關僅核發設計註冊證明文件而未核發申請證明文件者,本局將依具體個案例外受理以該註冊證明文件作為主張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現行實務,已確認新加坡智慧財產局不提供設計專利之申請證明文件而僅核發註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