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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2年3月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

為回應產業建言,與國際接軌,112年3月9日第384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專利法,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之專利救濟制度,可節省專利案件救濟時間及成本,有助早日解決紛爭,有利產業發展,營造更切合產業需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修正重點如下:

一、成立專責審議複審及爭議案件之獨立單位

參考外國專利救濟制度,於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授權依據。

二、重新建構專業、效率且嚴謹之審議程序

為強化專利爭議案件之程序保障,並兼顧時效,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3人或5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三、對審議決定不服,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複審及爭議案件經專責單位審議,在嚴謹及專業之審議程序,確保當事人程序保障下,為提升救濟時效,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四、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

釐清專責機關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權利有爭執者,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提起「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亦一併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五、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

專利爭議訴訟事件具高度技術專業及法律專業,為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明定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專利爭議訴訟或複審訴訟之上訴審事件,亦採強制律師代理。

六、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

為促進設計產業發展,並與國際調和,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惠期,由現行6個月放寬為12個月。

  • 發布日期 : 112-03-15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2-03-15
  • 瀏覽人次 :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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