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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義務告知事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之規定,告知台端下列事項,請台端於填寫申請書表前詳閱:

1.本局基於智慧財產權行政之特定目的,向台端蒐集姓名、地址、國籍、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簽名或印章等資料,以作為專利案件審查及送達之用;如為電子申請案,尚包括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等資料。除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簽名或印章、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等資料僅限本局內部永久使用外,姓名、地址、國籍之利用方式包括上網公開或公告、刊登專利公報、專利資料檢索、國際專利資料交換、提供閱卷、統計分析等,利用期間為永久,利用之地區與對象不限。

2.就本局蒐集之台端個人資料,台端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本局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須遵循專利法、專利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及本局訂頒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另若其為本局依法執行職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3.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致申請文件不齊備者,本局將無法受理該件申請案。

4.依專利法第37條、專利法第47條第2項(第120條、第142條第1項準用)規定,經公開或公告後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全部檔案資料。本局開放民眾線上調閱依法公開或公告之專利案件審查資訊,惟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申請書所載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傳真、E-MAIL、簽名或印章等資料,本局將加以隱藏,不予公開或公告。另請避免於申請書以外之其他依法應公開或公告之文件(例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修正理由書、申復理由書、再審查理由書等等)上填寫不同意公開之個人資料或簽章,以免專利資訊公開時損及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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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標題 內容描述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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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型中文本 空白表格|範例|填表須知 專利中文本
3 設計中文本 空白表格|範例|填表須知 專利中文本
4 衍生設計中文本 空白表格|範例|填表須知 專利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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