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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判決

項次 判決字號 判決主旨 發布日期
181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8號 發明說明及圖式雖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時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根本依據,因此發明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來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發明說明及圖式中的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亦即不可透過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而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的限定條件,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發明說明及圖式各自之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99-12-24
182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一、證據4實物樣品上固另印有「88.12.28」等字樣,惟該等字樣係以藍色墨水之日期章戳蓋印,易於事後添附或更改,證據力薄弱,自亦無法據以認定該證據4之馬達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而證據4既乏證據資料佐證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自不能作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證據。 99-12-24
183 97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衡諸常情,不同結構及規格之產品編號必有不同,俾以作為生產及行銷管理之依據,是以永豐餘公司所覆稱A060130之產品結構並無更動改良,核與商業習慣相符,堪予採信,由證據2(發票)及證據5相互勾稽,可徵證據5之實物樣品確有對外公開銷售,且公開銷售之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3年11月9日。 99-12-24
184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1號 依據審查基準之規定補充修正、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事項,必須仍屬於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揭示的範圍內,且不得導致變更審定公告核准專利之發明或請准專利之發明。所謂「核准專利之發明」,依施行前專利法第56條第3項之規定,係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並已審定公告核准專利或取得專利權者之發明而言,故應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審定公告時之專利範圍作比對,而非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審定公告時之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作比對。 99-12-24
185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1號 創作性專利要件 99-06-29
186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權利保護要件 99-06-29
187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創作性專利要件 99-06-29
188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新穎性及進步性專利要件、獨立項之記載 99-06-29
189 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4-05
190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4-05
191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4-05
192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4-05
193 97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2-05
194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2-05
195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手段功能用語」審查原則、發明定義、新穎性及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2-05
196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進步性專利要件 99-02-05
197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新穎性、進步性之審視 98-05-22
198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具全球定位裝置辨識之汽車防盜裝置」 發明專利新穎性 、進步性、 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審視 97-05-22
199 97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會議電話機」新式樣專利創作性之審視 97-05-22
200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安全帽通風散熱構造」新型專利新穎性、進步性之審視 97-05-22
201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結構」 新型專利新穎性、 進步性之審視 97-05-22
202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可透視拉環易開罐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新穎性、進步性之審視 97-05-22
203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套統式掀合轉軸(四)」新型專利進步性之審視 97-05-22
204 97年度行專訴第52號 「網路身份認證方法 」 發明專利新穎性、 進步性之審視 97-05-22
205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自行車立管結構」新型專利進步性之審視 9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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