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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資訊

「有關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新專利法,行政院已核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司法院依據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而與行政院協調指定之侵害鑑定專業機構,因新專利法已修正為『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故本局原據司法院所指定公告於網站上之台灣大學等六十八家侵害鑑定專業機構資料,自即日起予以刪除。

司法院秘書長93年11月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24793號函」:

受文者: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主旨: 檢送「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乙份,請 參考。
說明: 有鑒於「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有助於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昇作業之正確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依八十五年元月公告施行之「專利 侵害鑑定基準」修正旨揭要點,送本院提供法官於送鑑定時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93年11月8日院信文速字第0930107665號函」:

受文者: 本院所屬各法院
主旨: 檢送「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乙份,請 參考。
說明: 一、奉司法院秘書長93年11月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24793號函辦理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有助於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昇作業之正確性,乃依八十五年元月公告施行之「專利 侵害鑑定基準」修正旨揭要點,提供法官於送鑑定時參考。」


司法院秘書長函」:

受文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16651號
主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3年10月5日以經授智字第0932003111-0號函送本院之「專利 侵害鑑定要點」(草案),本院已於93年11月2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24793號函 送各法官供鑑定時之參考,請 查照。」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2月5日智專字第10512300230號函」:

受文者: 司法院秘書長
主旨: 檢送「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份(如附件),惠請大院處理後續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係修訂93年版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並改稱「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二、本要點修正刪除原草案上篇部分,經修正後之主要架構分為「第一篇發明、新型專利侵權判斷」及「第二篇設計專利侵權判斷」。其中:
(一)第一篇部分
1、分為四章,包括:(1)發明、新型專利侵權判斷流程;(2)發明、新型專利請求項之解釋;(3)發明、新型專利侵權之比對與判斷;(4)均等論之限制事項。
2、修正重點為:(1)調整及簡化流程圖,刪除現行流程中之「逆均等」步驟;(2)新增「前言」、「含有非結構特徵之新型專利請求項」及「製法請求項直接製成之物」等之解釋方式;(3)新增「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請求項」之侵權判斷方式;(4)將「全要件原則」由「文義讀取」之前判斷,改列至「適用均等論」時判斷;(5)均等論之限制事項由「禁反言」及「先前技術阻卻」二項,另增加「全要件原則」及「貢獻原則」二項;(6)配合美國Festo案之判決,修改「申請歷史禁反言」之判斷方式。
(二)第二篇部分
1、分為四章,包括:(1)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流程;(2)設計專利權範圍之確定;(3)設計專利侵權之比對與判斷;(4)申請歷史禁反言及先前技藝阻卻。
2、重點為:(1)刪除現行流程中之「是否包含新穎特徵」步驟;(2)將現行要點中二個判斷主體改為單一判斷主體「普通消費者」,並界定其必須是合理熟悉系爭專利物品及其先前技藝之人;(3)「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等相關用語修正為「確定專利權範圍」,並進一步釐清設計專利「確定專利權範圍」的重點;(4)有關「外觀的近似判斷」,增列美國「三方比對」概念之輔助分析方法;(5)配合102年新修訂專利法開放的設計保護類型(包括「部分設計」、「圖像設計」、「成組設計」及「衍生設計」),增加相關內容及案例。
  • 發布日期 : 101-11-16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6-06-03
  • 瀏覽人次 :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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