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相關商標業務時,原則上須檢附委任書正本,以證明其委任關係存在。但是當事人如果釋明委任書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也可以僅檢附委任書影本。智慧局為查核委任書影本的真實性時,仍有可能通知當事人檢送正本,於查核無誤後再予以發還(商施4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