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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可否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非法人之團體,如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具有一定的名稱、組織、營業所或事務所、獨立財產及管理人或代表人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相關事業,且有受保護之利益,得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人名稱應以「非法人之團體名稱」加「管理人或代表人」方式表示。產銷班,係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名稱」加「班長(即代表人)」方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班長變更時因權利主體未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2
  • 瀏覽人次 :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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