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的文件,應用中文,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申請商標註冊,所應備具的申請書為申請文件,自應以中文填寫,故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服務,若以外文提出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於申請人補正中文前,無法取得申請日(商19Ⅰ、Ⅱ;商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