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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應就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主張不在專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至於商標權範圍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1. 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2. 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時,則商標權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容易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用來說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時,仍可能產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3
  • 瀏覽人次 :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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