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係指當事人間就有關商標權之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之權益事項有所爭執時,始有其適用。故所稱「第三人」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旨在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非法侵權行為人並非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自不得主張未經登記而據以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