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對第三人已生公示效力,商標權移轉者,受讓人應承受該註冊商標權利所設的負擔登記,其授權契約對該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亦即,被授權人仍得繼續主張其經授權使用商標的權利至原授權契約所約定的使用期間屆滿為止,不受商標權移轉事實影響(商39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