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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商標註冊後不想繼續使用,應如何辦理?

商標權人視企業個別經營情況,若不再需要使用註冊商標以保障權利,得以書面向智慧局表示拋棄商標權,該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之日起消滅(商47③)。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45)。如果是拋棄共有商標權,應經全體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標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拋棄,其拋棄的應有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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