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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如何提出異議?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情形者,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此3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如101.7.1.公告註冊者,其異議期間至101.10.1期滿;101.7.16公告註冊者,至101.10.16期滿。異議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48Ⅲ);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商48Ⅱ)。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副本中應提出(商49Ⅰ)。詳情請參考「異議申請書」。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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