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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商標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智慧局認有本項情形而逕行審理前是否會發文通知兩造?

經智慧局斟酌有第49條第3項適用時,即不再進行第49條第2項送達商標權人答辯或將答辯書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的程序,故不會另行發文通知兩造,僅會在處分書中一併敘明。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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