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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申請評定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並衡平商標權人及申請評定人雙方權益,對於不涉及公共秩序或社會利益的相對不得註冊事由(詳參商29Ⅰ①、 ③;商30Ⅰ⑨~⑮;商65Ⅲ),明定除斥期間為5年,亦即,商標自公告註冊日後滿5年,就不可以對該商標申請評定,智慧局也不可以依職權對該商標提請評定。但如果是惡意搶註葡萄酒或蒸餾酒的地理標示,或是他人的著名商標,就不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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