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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商標法第53條「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規定,是否於異議期間再提出者,即不受限制?

本條規定旨在避免異議人反覆提出異議,異議人只要於異議審定前曾撤回異議者,即使仍在異議期間內,均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2
  • 瀏覽人次 :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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