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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對據以評定商標使用證據的審查標準為何?和商標廢止案的審查標準是否相同?

據以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和商標廢止案的使用證據採相同審查標準,所提出的使用證據,均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ㄧ般商業交易習慣(商57Ⅲ),不宜臨訟製作或提出象徵性的使用資料,如:商標權人所舉證據資料為國內報紙分類廣告,其刊登方式只是標示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上交易習慣,很難認定其係為行銷目的,在商業上確實有促銷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情形,即不是真實的使用。(詳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5)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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