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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商標法第60條但書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所謂「不得註冊之情形」可否舉例說明?

該條但書所謂「不得註冊之情形」係指商標法第57條所稱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情形而言。例如,系爭商標註冊時僅由描述商品/服務的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性文字所構成(商29Ⅰ①)。但評定時,因既存的客觀事實促使構成違法事由不存在,系爭商標已具商標識別性者,即得為不成立的評定。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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