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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為避免註冊商標被廢止,於報紙刊登廣告,是否可作為商標有使用的證據?

商標權人提出的使用證據,必須證明該商標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真實使用的事實(商67準用57Ⅲ)。單純為免於商標被廢止而刊登的廣告,若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的使用情形,商標權人應檢附其他相關行銷證據資料佐證,僅有報紙廣告,未能證明確實有於國內使用商標時,將無法採認有使用商標的事實(商63Ⅰ②)。但報紙刊登廣告內容,若可認定商標權人確有行銷目的,且符合商業習慣,足資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者(商5Ⅰ④ ),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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