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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拍攝自己的愛車作成icash紀念卡,是否應經商標權人同意?

所謂商標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並於交易過程中為商標法第5條的使用行為之一者而言。如果只是翻拍自己所有的愛車後製成紀念卡供自己使用,不涉及將附有他人icash商標商品重新裝飾後行銷於市場,自與商標使用的概念不符。另就他人物品提供客製化服務;如裝飾手機或票卡時,並非表彰手機或票卡商品,亦不生使用他人商標問題。惟商標侵權事件無論民事或刑事部分,其管轄或認定機關皆為法院,有關個案抗辯是否有效或能否排除侵權責任,須由法院依職權就相關事證加以判定。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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