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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證明標章申請人的證明能力如何認定?

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能力,亦即對於標章的使用有監督控制的能力。申請人若為依法成立的商業、工業、職業團體及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證明能力的審查,可就法人或團體成立目的、宗旨、任務、營業項目、規模、歷史及聲譽等加以衡酌。若其他法令另有特別規定時,則應依相關法令判斷。例如在證明「有機農產品」的情形,「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驗證機構必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機構的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始得對有機農產品進行驗證,故申請人須為經農委會認證機構認證的驗證機構,始具有證明能力。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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