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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外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產地證明標章,並檢附以其名義在其原產國受保護的證明文件後,是否還要檢具文件證明源自某地理區域的商品/服務的確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外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應檢附以其名義在其原產國受保護的證明文件外,仍應檢附使用規範書等文件(詳FAQ 3.4、證明標章申請人的證明能力如何認定?),包含商品/服務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商80Ⅱ),以及該等特性與地理環境之關連性的說明。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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