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為「真品」平行輸入而無侵害商標權之虞,應以該輸入商品是否已取得我國註冊商標權人的同意於市場流通或經其授權使用以為斷。故A商標在我國既由乙取得註冊,並非甲,則由國外進口甲製造販售的A 商標商品,因未經乙同意,即有構成侵害乙註冊商標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