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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為聯合國組織架構下16個專門代理機構之一,其成員包括凡屬於巴黎同盟、與巴黎同盟有關之各專門同盟及協定(如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協定)、伯恩同盟,及依據公約第4條第3款規定為該組織擔任其行政事務之任何其他為促進IPR保護的國際協定會員,或聯合國會員國、與聯合國有關的任何專門機構的會員國、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等185個會員國。我國目前非為WIPO的會員,其有關智慧財產權重要具體事項的決議或聯合聲明,常為各國商標法制方向所採認,我國亦密切注意其相關議題之進展,以為因應。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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