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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

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於1891年訂定,以巴黎公約的締約國為主,至2012年11月止,計有56個會員。該協訂主要目的在於簡化商標註冊申請程序,會員國於本國註冊後,即得以該註冊商標為基礎指定其他會員國申請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則於1989年訂定,至2012年11月止,計有87個會員,中國大陸為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之會員國,該議定書之基礎案不以註冊為前提,申請註冊即可。我國雖非會員國,但我國國民於會員國內有住、居所及事實上營業所的人,亦得以在該會員國的有效申請案,作為國際註冊之基礎。國際註冊5年內具有從屬性,本國註冊若有撤銷、無效事由,則國際註冊亦隨之消滅。5年之後,國際註冊效力則須依各國國內法規規定始可主張。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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