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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尼斯協定

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係於1957年6月15日根據尼斯外交會議達成的一項協定所制定,並在1967年於斯德哥爾摩、1977年於日內瓦等處兩次修訂,1979年完成修訂。尼斯協定的每一會員國有義務在商標註冊中使用尼斯分類為主要分類或是輔助分類,且必須在有關商標註冊的官方文件與出版品中標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所屬商品或服務的國際分類類別。 尼斯分類的使用,不僅對尼斯協定會員國在其國內註冊中是強制的,對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依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辦理的國際註冊,及對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荷比盧商標局、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與新式樣)辦理的商標註冊,皆是強制性的。目前我國所適用的版本為第10版,該版本於2011年6月出版,並於2012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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