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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企業的網域名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1.網域名稱是網際網路上用來連結特定網站的名稱,其作用是取代難記憶的IP位址,是一種階層式的架構,例如:「www.tipo.gov.tw」為智慧財產局的網域名稱,給消費者的印象,如果只是連結特定網站的網址名稱,和商標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不同,所以原則上未經設計的網域名稱,並不具商標識別性。企業如能檢送相關證據,證明該網域名稱係作為商標使用,例如:業者於網頁醒目位置標示網域名稱,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可因使用的結果,認為已成為申請人交易上的識別標識,准予註冊(商29Ⅱ)。

2.網域名稱經特殊設計後,整體呈現的樣態已脫離網域名稱的表示,消費者也可以藉以認識並用來區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應認為具有商標的功能。

  • 發布日期 : 111-05-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30
  • 瀏覽人次 :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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