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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如何避免商標未使用被廢止?

1.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應持續、合法使用註冊商標以維護其權利。如註冊後有迄未使用或繼續3年以上未使用等情形,可能構成商標廢止註冊的事由。

2.商標權人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就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當遇有他人提出未使用應予廢止的申請時,自可提出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有真實使用註冊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以證明註冊商標有持續使用的事實。

3.應注意「商標之使用」,是指真實在交易過程中使用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後,才能累積品牌的價值。商標使用證據,應有系爭商標圖樣、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的標示,或其他可以辨識註冊商標、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等佐證資料,或可以相互勾稽足以認定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

  • 發布日期 : 111-05-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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