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2.3.46、善意先使用的商標,如果後來又去別的地方開分店的話,分店是否就無法主張善意先使用?

有關「善意先使用」的判斷問題,實務上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商標先使用的範圍仍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仍符合「善意先使用」,但若超出原來的商品或服務則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請參照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也就是說「善意先使用」的商標,其新開的分店所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原店相同時,目前司法實務上可能認定符合善意先使用。可是要注意的是,善意先使用只是作為未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抗辯,並沒有取得法律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實務上,如果只是繼承延續原來善意使用的範圍,較無爭議,反之,如果另行與他人簽約擴大商業經營,影響商標權人的註冊權益,甚至造成混淆誤認的可能,應仍有構成侵權的疑慮。

  • 發布日期 : 111-05-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30
  • 瀏覽人次 : 68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