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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名稱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的問題(105/5/31)

一、公司名稱主要用來識別營業主體,並確保法律行為及權利義務歸屬的主體相同,而商標的主要功能,則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故公司名稱與商標二者的意義、功能並不相同,本不相互制限。可是當企業使用公司名稱經營的業務,有使消費者對其營業範圍內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他人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時,即與商標權有所扞格,在符合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法律規定要件的情形下,可以令公司命名自由對商標權退讓,將之擬制為視為商標權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商訴字第42號判決參照)但公司名稱的登記,只要有可資區別的文字即視為不相同,並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名稱預查網路申請系統」,業已提醒於申請公司登記之前,應先查詢是否已有著名註冊商標在先,以減少公司名稱與商標權衝突的爭議,合先敘明。

二、至於公司名稱是否侵害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需考量具體個案中涉及他人的商標是否著名,公司經營業務與商標註冊指定商品/服務間有無混淆誤認的可能等事證加以判斷,且有無「明知」主觀意圖的認定,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須由司法機關綜合相關事證進行判定。

  • 發布日期 : 105-05-3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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