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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期間之商標移轉、延展問題】108/10/1

一、 商標權的性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屬於人民財產權之一種,依商標法第47條規定,其當然消滅的情況僅有下列3種:

(一)未依第34條規定延展註冊;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三)依第45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另外,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第24條至第26條),公司解散雖然是公司法律上人格消滅的原因。但是,公司經解散後,他的法人人格並非立即宣告消滅,他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事務後,公司才會歸於消滅,因此,公司在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之前,公司法人格仍然視為存續,並沒有消滅,在一定範圍內仍然享有權利能力,可以為必要的營業行為。

二、 基於前面的說明,關於所詢問的商標,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取得商標權的註冊登記,在沒有前述商標法第47條所規定商標權當然消滅的情況下,公司在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之前,仍然擁有使用這些註冊商標的權利,與公司解散之前有沒有辦理商標移轉無關,因此,別人如果沒有經過同意,仿冒侵害您公司的商標,自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等相關規定提出民刑事告訴。

三、 關於所詢公司解散之前,沒有辦理商標移轉,那麼在公司解散之後,是否可以辦理商標移轉及移轉流程、表單、費用、可否郵寄辦理等問題。如同前面說明,因為公司在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之前,公司法人格仍然存在,因此,公司在清算期間內,仍然可以為註冊商標的移轉行為,但應該特別注意的是,商標的移轉登記應由商標受讓人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應檢附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的公文書,以及由清算人代表簽具的商標移轉契約書(該契約書上應蓋有清算人印章以及註冊商標留存在本局的公司原印章)等證明文件,至於商標移轉申請書可以至本局網站「商標權異動申請表格」頁面下載填寫,並可以紙本、郵寄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每件移轉登記規費是新台幣2千元(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

四、 關於所詢商標的延展註冊,如同前面說明,在公司清算期間內,可由清算人備具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本局提出申請,或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的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2項),亦得載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商標的延展註冊費每類是新台幣4千元(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又依商標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2倍延展註冊費」。所以,商標權人應該特別注意商標申請延展註冊的時間,至於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於填寫相關事項後,也可以紙本、郵寄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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