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貼紙上使用商標是否侵權】108/9

一、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在行政審查上係以本局所公告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為準。但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依商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並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所詢「貼紙」商品,依行政審查分類,係歸屬於第16類;如果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5類的衣服、鞋帽等商品,二者商品之性質、功能有別,依行政審查觀點,並非為類似商品。

二、商標使用的具體行為,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等第5條各款所示情形。所稱「貼紙」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如該貼紙製作目的,主要係用以黏貼在前述註冊商標所指定的頭部穿戴物,即邊帽、無邊帽、棒球帽、帽子等商品上,而該等貼紙等類似標籤、吊牌的使用,係為了與前揭商品結合而作為指示帽子等商品產製來源的識別標識時,則在行為人明知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況下,仍可能有視為侵害商標權的情形,而須負擔民事責任(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三、除此之外,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他人已登記的商標或圖樣,即使未加以使用者,仍可能成立刑法第253條的偽造仿造商標罪(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5510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實際個案上,對於特定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以及有無視為侵害商標權等情事,宜由司法機關參酌當事人主觀意思以及客觀證據資料,並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認知等情形,逕依職權卓處。

  • 發布日期 : 108-09-0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59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