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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商標重新包裝是否涉及商標侵權】108/8

一、我國商標法是採取註冊保護及屬地原則,自註冊公告日起,他人如果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有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時,就有可能會面臨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所規定的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先予說明。

二、商標法上侵權責任的成立,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註冊商標為前提要件,而特定行為是否符合「商標使用」情形?須回歸商標法第5條規範加以認定,例如,業者是為了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等(詳細情形請參照條文規定),並重在判斷該行為已足以使消費者認識,並可以用來和其他不同產製來源的商品作區辨的功能。

三、所稱為代購賣家於網路上販售,屬於具商業上目的行為,所代購的商品如果不涉及仿冒品,則網路上常見直接將該代購商品拍照上傳,縱使圖片上出現他人商標,如果屬於商業上誠實交易習慣,只是用來指示他人的商標商品,應屬於合法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參照)。如果是將商品上原有商標除去或塗銷的行為,消費者已無從藉由商標區別產製商品來源,這種情形,雖不符合我國商標法第5條對於「商標使用」之定義,同時也可能不構成侵害商標權。(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但需注意,是否有造成利用他人商譽的結果。故意將他人商標除去的行為,反而涉及阻礙消費者認識該商品的真正製造者,實務上,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第25條有關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定,則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綜合相關事證後依職權判斷,並非本局得予解釋的權責範圍。

四、特別要提醒的是,對於原為商標權人同意流入市場的商品,再次於市場販售時,販售人本可以主張不受該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如果國內註冊商標有搶註國外商標註冊的情形,商標法並設有異議或評定制度,來確認該商標註冊的合法性。實務上,建議先確認國內註冊商標的權利人與所稱代購商品之間的關係,縱使業者打算販售時將其上商標除去,但在進出口時仍有可能遭海關依據商標法第75條規定查扣該標示註冊商標商品的風險。

  • 發布日期 : 108-08-0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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