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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禁止處分塗銷後之移轉登記問題】108/7

一、註冊第0000000號「OO」商標,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4年囑託本局註記禁止處分在案。惟若經台北地方法院清算程序處分,且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前揭禁止處分,台北地方法院自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辦理該商標禁止處分的塗銷登記,合先說明。

二、依商標法第42條規定,商標權的移轉註冊登記,僅具對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故本局於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時,雖在商標註冊簿的異動事項中會註記「商標買受人」為何人,但實務上並無法直接將商標權為移轉註冊登記,如買受人為保障其商標相關權益,須另案向本局申請商標移轉登記。又商標權移轉之申請,應由買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證明文件(清算程序處分等相關買受文件等)及繳納新台幣2000元移轉規費等申請辦理。

三、商標權具有無體財產權的性質,商標權人享有使用、移轉、授權、設質等處分權(商標法第39條至第47條參照)。商標註冊後,為避免有被廢止註冊等情事,商標權人應持續、合法使用其註冊商標於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法第63條規定參照)。特別要注意的是,實務上註冊商標經禁止處分者,只是禁止商標權人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非不得使用商標,經註冊的商標無論是原商標權人或者未來之買受人,皆應積極使用該註冊商標,以發揮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

  • 發布日期 : 108-07-3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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