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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意見書之釋疑】108/7/19

一、按商標註冊申請案在審查實務上,接受第三人意見書之目的,僅是在補充審查資訊的不足,增加案件審查的正確性。但是它的性質,只是單純資料的提供,於審查時,審查人員仍須依其職權判斷該申請註冊商標是否有商標法第29條及第30條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的適用,因此,第三人是否要具名、或選擇以匿名或其他方式顯示其名稱者,並非案件審查的重要事項,故作業要點第一點明定第三人意見書不以具名為必要。至於第三人意見書所陳述內容或檢附事證,如果不明確或有疑義時,審查人員並不會主動通知補正,僅會依現有資料審查。

二、依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第三人應於商標註冊申請案處分或審定前提出意見書。如該申請案已經撤回、不受理、核准或核駁審定者,不予處理。因此,第三人於商標申請註冊案申請後,如果即提出意見書,依前述規定,並無不符的情形,尚屬合適。

三、由於商標註冊申請案於申請後至本局處分或審定前,第三人都可以提出意見書,因此,無論是在程序或實體審查階段,本局皆會將第三人意見書納入審查參考。

四、第三人意見書雖於本局處分或審定前都可以提出,沒有次數的限制,但是應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意見書的內容或證據資料不夠具體明確,審查人員有可能隨時為案件准駁等處分之結果,且依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如果該申請案已經撤回、不受理、核准或核駁審定者,即不予處理。因此,第三人於提出意見書時,建議應先完備所有證據資料後,再提出意見書供審查上參考。

五、第三人意見書僅是單純提供審查資料,增加審查人員案件審查的正確性,它與一般案件或爭議案件的申請或提起,二者性質不同,因此,並無撤回的問題。相關資料均會收錄在商標申請案件檔卷中。關於第三人意見書或其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本局並不會對外公開,第三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如有需要,得依本局公告之「商標閱卷及影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之。

六、第三人意見書僅具單純提供審查資料之性質,且該第三人並非該商標申請註冊程序的當事人,其於提供意見書後,有關意見書採認與否,審查人員無須回覆第三人,也不會通知第三人有關該案的最終審查結果,因此,本局對於第三人意見書的處理,並不會形成任何行政處分,第三人對於最終商標核准審定之審查結果,如有意見,應依法另案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作業要點第九、十點規定)。

七、第三人意見書只是在商標申請階段,由第三人單方所提出的意見陳述,如足以使審查人員判斷該商標申請案件確實有不得註冊的心證時,才會將第三人意見書轉知商標申請人陳述意見,其與商標異議或評定等爭議程序,係處理已經取得註冊之商標標的、雙方當事人須就主張之事實理由為交互答辯等程序,二者規範目的與處理程序,並不相同,因此,並無一事不再理的適用。第三人對於該商標之註冊,如果仍然認為有違反不得註冊事由的相關規定,自得對之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

  • 發布日期 : 108-07-1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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